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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致远又拿起身边的矿泉水喝了一口。
本来以为,自己对于司法部门的抗议也好、还是像这样的仅仅是逻辑上的臆测也好,真正在开庭的时候能有机会说出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都说司法部门是一家人嘛,自己算个什么东西,可以在这么庄重的法庭之上,在这里说的肆无忌惮。
宁致远觉得自己的陈述会被法官打断过无数次,不可能把自己想要表达的东西这么完整的、流畅的表达出来。
可现实情况是,法官并没有打断过他,而是一直盯着他,皱着眉头,带着一种复杂的、但始终保持坚毅的眼神,认真的听着宁致远滔滔不绝地讲述着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
自始至终,法官的眼神都没有出现游离的状况,目光始终专注地直视着宁致远。
朱法官一直专注的盯着宁致远,这也让宁致远对于自己之前的表达以及接下来想要表达的充满了巨大的信心,对宁致远而言这就是一种鼓励。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注意力集中程度往往与所接收信息的质量和吸引力是密切相关的。此时如果法官出现了眼神游离的情况,那绝非是毫无缘由的偶然现象,在庭审的场景中,法官眼神的游离很可能表明被告人的证言陈述冗长拖沓,未能精准切中关键要点,从而导致法官的注意力有所分散。
这也让宁致远特别的感激,他突然间觉得,法官还是跟他之前遇到的警察和检察官不同的,法官就是他之前一直对于司法部门是正义的、是严谨的、是神圣的那种幻想,这种幻想,只有在法官这一环节才具象成了现实。
宁致远接着说道:“今天,我站在这里,能够说出自己的想法,且是克服一切的阻碍,外在的、内在的,已经设计好的、事件进程过程中突发的,这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无论我在说什么,法官都没有打断过我,这一点,我心怀感激额。
对于集团,我始终是心怀感恩的,我说的集团的这些,并不是想要凭借自己微弱的力量搞垮集团,而是想让集团能够迷途知返,能够不要为了自己的目的肆意妄为。
每一名员工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每一位普通投资者的背后,也有现实的压力。
吸他们的血,就像吹灭别人的蜡烛并不会让自己变的更加光明一样,真的是不道德的,如果自己没有反省的意识,那我希望能有其它的约束,虽然我不一定知道,具体是什么才能对集团的行为造成约束。
但是,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如果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全然不顾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对每一个微小个体的、没有话语权的人的影响,这种自由很容易变成放纵而一发不可收拾,甚至忘记了自己作为一个上市集团该有的使命与责任。
真正的自由是做正确的事的自由,是做事情尽量为他人考虑、在利己的时候也能利他而不是损人利己的自由。
随意吸毒那不叫自由,可以控制自己不去沾染毒品才是自由;性伴侣换来换去、薄情寡义、渣男渣女、始乱终弃那不是自由,可以约束自己的欲望那才是自由。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磨刀霍霍那不叫自由,愿意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那才叫自由;
把在集团辛苦付出奉献青春的员工打发走那不叫自由,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粉饰自家的财报那也不叫自由,想要用尽一切办法把自己的股票拉高后逢高减持让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那也不叫自由,用金钱去干涉权力、去干涉公平正义、去腐化人性也不叫自由。
自由的目的是责任,如果一个人懂得自由,那他就自然的明白自己的终极目的是为大众谋福祉,去成全他人的幸福。
集团做到上市了,就意味着更大的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也慢慢开始推行并重视对上市公司进行ESG评估的意义所在。因为上市公司拥有了无数中小投资的资金来做自己想做的事,通过上市也在融资方面获得了无法想象的各种便利,因此,肩负着更大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此,所有的上市集团都必须牢记自己的责任。
电影《泰坦尼克号》相信大家都看过,在泰坦尼克号轮船沉没时,人们自发地、主动地让妇女和儿童先走,甚至于许多超级富豪也把生的希望让给了他人,人性的高贵在那时彰显无遗;对别的国家的人性高贵的时刻的介绍并不是崇洋媚外,我们自认为自己的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像海绵一样去汲取一切人类的智慧成就,是每一个伟大民族本身具有的优秀品质。
熟读历史的和世界战争史的人肯定也知道,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约有600万英国成年男性奔赴战场,其死亡率为12.5%,然而,其中仅仅参加作战的贵族的死亡率就高达20%,据说英国着名贵族学校—伊顿公学的参战贵族子弟伤亡率高达45%,还有3家英国上院贵族在战争中完全灭亡,继承人全部战死。
所以真正的贵族不是财产上的富足,而是精神上的高贵,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面临多么残酷的外界环境,都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是什么。
对于这些本身为贵族且积极参加战争获取和平就算是付出生命也在所不辞的人来讲,即便是一贫如洗,他们依然是贵族。
如果人的一生只是为了追求自我的利益,那么人生难免像陀螺一般,要靠着功名利禄不断鞭策,才能在虚荣和虚空中不断转动。但总有一天你的人生会停摆。
我从小到大都是一个内心极为自卑的人,尤其是到了社会上之后,甚至于是见惯了一些所谓的小权力带来的灯红酒绿、奢靡享受之后,我内心更加的自卑了,这也许是来自贫困山村所以留下来的穷困基因和现实的繁华似锦所造成的强烈反差;
屌丝逆袭是很爽,可那大多数都只存在于人们的思维意淫里面,这些人更多的是普通人,是屌丝人群。我从来没有想过自己能和犯罪搭上边,等我真正因为不知道而不得不被惩罚的时候,我才反过来去了解法律,这也许就是所谓的‘困而知之’吧;
但是,‘困而知之’的代价是很惨重的,而且人也不能总是通过先去经历苦难和挫折去总结经验,那样太苦,但现实却是,很多像我一样,认知纬度低的人,他们被迫的进行‘困而知之’,并不是他们愿意这样,而是很多时候,家庭条件或者其它因素就限制了他们没有那么多的机会可以‘学而知之’。
等我回过头来看看自己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之后,我发现很多的法律条纹里面都充满了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都是根据客观的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的,丝毫不考虑主观的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的原则甚至于在日常生活中也极为常见,仿佛也是刻在人们的基因里的;
就像我们小时候,因为自己不小心而摔在了地板上,或是碰上了什么东西,我们的潜意识里第一时间想到的都不是自己的错,而是对方的错,无论这个对方是实实在在的人,亦或是你不小心碰上的地板或是其它物品。怎么能够说明这一点呢?很简单,每当这个时候,大人们哄小孩的方式就是象征性的打一下地板或者其它物品,那小孩就会立马转哭为笑。
可是,我想,法律也是人为制定的对吧,那本身就包含了主观性在里面,既然如此,那我们在判定一位行为人或者说嫌疑人的的时候,那就要既非客观主义至上,亦非主观主义至上,而应该是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认定犯罪,既要考虑客观上的行为,也要考虑主观上的罪过。
我在看守所里面呆了近一年之久,见过无数的嫌疑人,看到过无数的迷惘和彷徨。社会上大部分人都能接受自己的平庸,但一进入看守所,这种情况就会改变,因为他们为了自己的命运需要充满很多不切实际的幻想和想象。
他们之中不乏很对睿智的人,他们知道我唯一的执念就是要在法庭上把每一位客户跟我之间的资金往来的具体真实情境说清楚,在精神上他们是支持的,丘吉尔说:“没有最终的成功,也没有致命的失败,最可贵的是继续前进的勇气”。
但是,在现实中,他们也不建议我去这么做,他们觉得这很幼稚,根本就是以卵击石,没什么卵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一句网络用语叫做‘然并卵’。
有人说你采取的这个策略,涉及到所谓的真相。但是这个世界并没有真相,人们认为的真相不过是一种偏见或者说是一种阶段性的逻辑。
你所说的真相不过是你自己的主观认识罢了,别人怎么看从你嘴里说的内容那才是赤裸裸的现实,你觉得你在说‘真相’,别人觉得你这是在‘虚构’,你是在胡搅蛮缠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
还有人建议我不要试图跟能决定自己命运的人去争执对抗傻讲道理,这是他在研究历史时好不容易得来的经验智慧。
对错是由强者来裁定的,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客观局势,你根本无法改变,我们都是某种意义上的弱者;
就像自资本市场上摸爬滚打的中小投资者,就像买了魏红集团或者其它上市公司股票的普通投资者,你们今天来不也是想判断下我这件事对于魏红集团来讲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消息,然后根据这个以及魏红集团的股价走势来决定你们账户的操作吗?
这个我也懂,可是,你们现在所做的已经是被别人包装过的了,已经是别人让你看到的了,我们为什么会掉入一些陷阱里面,因为布置陷阱的人已经把去陷阱的路以你喜欢的方式,根据你的欲望也好、根据你的偏见也好、根据你愚蠢的执念也好,设计好了,你会心甘情愿的掉进去,任人宰割!
在这里我要替你们说句话,包括我自己在内,我们都是这个丛林法则中的弱者,我们没有信息优势,没有资金优势,没有体系优势,没有资源优势,没有人脉优势......
你能做的,就只能是去观察决定强弱的因素和其改变的契机,就是要去学会听一些你之前不愿意听的,然后把自己第一时间就判定为是什么的这种执念和偏见丢弃掉,否则就是幼稚、天真。
所有的这些建议,我都记在心里,但是,有些道理我并不认同。很多事,总要有人先去做,刚开始做的时候你难免显得很幼稚,难以让人信服。但是,这些并不能成为不去做一件事情的借口,更不是这件事情不值得做或者就算做了也不会成功的理由。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通过我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和研究,我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里都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观念,那就是‘不知者不为罪’!
我们对嫌疑人所有的偏见,无非不是来源于这一点的忽视和不在意。
这种事情不少啊,我在监房里就看到了一位老人,是,他确确实实是偷了寺庙里的鱼,可是他是真的不知道那些鱼会那么金贵,他要是知道那么金贵,抓到后又会判那么久,我相信他肯定是不会偷的,最起码是不会偷那些鱼。
这种事情难道会少吗?我想在社会上比比皆是,我们在外面看到的新闻里,太多了,比如有人购买宠物禽鸟,但却不知此鸟是法律意义上的珍稀鸟类;再比如,有人随手就采摘了一颗葡萄,殊不知摘的葡萄是专门供科研用的葡萄,价值连城,就算是把自己的两个肾都卖了那都赔不起。
难道在这些案件之中,检察官在依法进行起诉的时候,都一律不管不顾的认定为都是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就因为主观的意图我们无法形成所谓这种可以用来进行判决的“证据”?
这不应该成为我们一点都不去分析主观的原因吧?甚至还要用‘节约司法资源’这样的借口来掩盖在案件侦查和监督确认上的懈怠?
亦或是有些东西,就算是在共识上基本已经达到了常识的程度,就因为它不符合当下可以依法进行判决的所谓的‘证据’的标准,我们就没有了论证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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